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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量刑一年三個月怎麼判?

一、建議量刑一年三個月怎麼判?

建議量刑一年三個月怎麼判?

1、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檢察院建議判刑九個月至一年零三個月的,法院仍應根據審理情況和具體案件情節及辯護意見來依法確定應判的刑罰,不受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的限制。

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如無特殊的情況,法院會在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範圍內進行量刑。

2、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酌定量刑情節有哪些

酌定量刑情節,簡稱酌定情節,它雖然不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情節,但對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響作用。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內容時,不是量刑情節;故這裏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屬於構成要件內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殘酷、狡猾程度,直接説明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響量刑,如傷害的手段是否殘忍,就對量刑起影響作用。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不同,也能説明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響量刑的因素。例如,在發生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時犯罪,其危害性就重於在平時的犯罪,量刑時應當考慮。

3、犯罪的對象。在《刑法》沒有將特定對象規定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對象的具體差別,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例如,盜竊救災、搶險款物的危害性就重於盜竊一般公私財物的危害性,量刑時應區別對待。

4、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內容時,危害結果(包括直接結果、間接結果)的輕重對説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為量刑時應斟酌考慮的重要情節。例如,同是隱匿、譭棄他人信件,其隱匿、譭棄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後果不同,量刑就應有所不同。

5、犯罪的動機。犯罪動機不同,直接説明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殺人,有的是出於義憤殺人,有的是因為姦情殺人,其所反映的罪過程度就有差別,量刑時也應有所差別。

6、犯罪後的態度。犯罪後的態度,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因而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例如,有的人犯罪後坦白悔罪,積極退贓,主動賠償損失,有的人犯罪後卻負隅頑抗,隱匿贓物,要挾被害人,這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改造的難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時必須區別對待。

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既不是定罪的根據,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但與犯罪行為有密切聯繫的一貫表現,卻是量刑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因為這種因素也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例如,兩個盜竊相同數額財物的罪犯,一個平時經常有小偷小摸行為,一個沒有不良表現,對於前者的量刑就應當重於後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參見《刑法》第100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後又犯罪的,説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為嚴重,理當成為酌定量刑情節。但是,如果構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條),則屬於法定情節。

酌定量刑情節一般只有與法律條款相符才能進行使用,對於酌定量形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法院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作出定奪,如果犯罪人員認錯的態度很誠懇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減輕自己的罪行,所以,在犯了錯了之後就一定要懂得知錯就改的道理。

標籤: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