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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需要什麼條件才行

監外執行需要什麼條件才行

罪犯在判刑之後,需要實際到監獄等機構服刑,而在此期間,就有可能適用監外執行。當然,前提還是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那到底罪犯適用監外執行需要什麼才行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監外執行需要什麼才行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二、監外執行收監的條件

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監:

1、重新違法犯罪的;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安機關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3、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4、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刑期未滿的;

5、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或以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或保外就醫期間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的時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三、外執行的執行機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關於依法加強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監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刑事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同時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在執行通知書上註明“暫予監外執行”,連同生效的判決書副本、結案登記表,一併及時送達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後,判處有期徒刑餘刑不足一年以上的,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監獄收監執行;判處有期徒刑餘刑不足一年的,交公安機關看守所執行。

法律中規定,監外執行的時間一般為一年,而在此期間要是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的話,則可以提前收監。當然,在有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時候,也是可以提前予以收監的。關於監外執行需要什麼條件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

標籤:監外執行 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