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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法院起訴流程?

侵佔罪法院起訴流程?

侵佔罪法院起訴流程?

自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刑事自訴書,附帶民事訴訟和補充民事自訴書;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內審結完畢,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舉報人。人民法院不具備受理條件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銷自訴,不撤銷決定。自訴案件犯罪事實證據清楚、證據充分,符合適用簡易程序條件的,應當開庭審理。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案件,參照《公訴案件一審通用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被告到達案件後,應當繼續審理。必要時,應當依法對被告採取強制措施。在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合議庭休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一條自訴應當提起刑事自訴;

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自訴的解釋》包括:

(一)自訴人(代表舉報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點、教育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地址、聯繫方式;

(二)被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式、情節和危害後果;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人民法院和申訴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和來源;(六)證人姓名、地址、聯繫方式等。告知兩名以上被告的,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