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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監外執行包括緩刑嗎?

一、我國的監外執行包括緩刑嗎?

我國的監外執行包括緩刑嗎?

不包括;

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患有嚴重疾病,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或者病危,或者患有需要隔離的傳染病。對於患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療無效的,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有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身體殘疾 ,失去勞動能力的罪犯,也可准許保外就醫或監外執行。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法院在判決時發現罪犯具有上述疾病、懷孕等情況,即可以決定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二、職務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職務犯罪案件特殊的偵查方式使職務犯罪者具備了自首的大好機會。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自動投案”解釋為: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職務犯罪案件中有眾多案件都是由當地或者上級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前介入,獲得職務犯罪者口供後再交與檢察機關偵辦的。因為紀律檢查委員會並非上述司法解釋中所稱的“司法機關”,依當前的司法實踐,法院均將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前介入後職務犯罪者如實供述的情形認定為“自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為職務犯罪者提供了被判處緩刑的充足條件。因為按我國《刑法》規定,個人貪污、受賄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認定一個自首情節,就可以降一個刑期,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範圍科以刑罰,使緩刑成為可能。如果個人貪污、受賄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又認定自首情節,被判處緩刑或免刑簡直就是鐵板釘釘的事情了。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外執行和緩刑兩種區別是特別大的,而且這兩種適用於的法律條款也不一樣,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也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作出定奪,所以,處理案件都有它不同的程序,只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走,就一定要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