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危險駕駛罪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一、追訴危險駕駛罪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犯罪狀態的犯罪。犯罪之日應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二、危險駕駛罪加重情形有什麼
1、有嚴重超員、超載或都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危險駕駛罪只要認定為既遂必定就需要承擔起刑事的責任,但刑事案件都是有追訴的時效,如果過了此時效,那麼執法人員就不能再追訴,因此,對於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期是不滿五年,所存在的追訴時效也就是為五年,但如果認為必須要追訴的,就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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