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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取保候審制度的原因

法律2.35W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寫取保候審制度的原因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不批捕取保候審的原因是什麼




    不批捕取保候審的原因主要是:



    1、這只是一個程序要求,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是因為認為你是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是因為證據不足。



    但是為了以防萬一,如果以後有證據可以證明構成犯罪行為,可以防止因為沒有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導致的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所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許多人因為可能有違法的情況而被直接要求在監控的範圍內接受調查的,此時就算自己不承認的犯罪也不能隨便逃離以免真的罪犯逃脱,如果想要有自由的權利可以在沒有被逮捕的情況下繳納必要的費用或者人員的保證取保候審,否則就必須要被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