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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在實施強制傳喚時需要出示證件嗎?

人民警察在實施強制傳喚時需要出示證件嗎?

一、人民警察在實施強制傳喚時需要出示證件嗎?

人民警察在實施強制傳喚時需要出示證件,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二、刑事傳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户籍地、經常居住地。

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三、刑事案件什麼時候可以請律師?

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介入。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當場發現有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對於人民警察來説可以當場進行傳喚,但是必須要出示工作證件。若不是當場發現有違法行為存在的,但是確實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活動的,一般情況下,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派出所部門的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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