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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外地警察傳喚怎麼辦?

一、人在外地警察傳喚怎麼辦?

人在外地警察傳喚怎麼辦?

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傳喚的訊問地點作了明確規定: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在實踐中,異地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現象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現在對流動人口犯罪案件的偵辦中,許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後,又回到了原籍,辦案人員在需要傳喚時,往往是通過郵局將《傳喚通知書》郵寄過去,有的乾脆打電話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單位接受訊問。

2、異地傳喚必需辦理傳喚手續,持手續到居住地公安機關進行傳喚。

二、法律依據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第三百一十三條同時規定: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通知書》、《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的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人在外地,但涉及到訴訟案件的調查取證需要的並被公安機關傳喚的情況下,一般可以到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案件的調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到傳喚地進行調查取證。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安機關合法的執法範圍內,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對相關事項進行合法的説明。

標籤:傳喚 外地 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