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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需要具備哪些構成條件

自首需要具備哪些構成條件

一、自首需要具備哪些構成條件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成立自首,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於犯罪之後,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於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處於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並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後,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

需要明確的是犯罪人的描述是誠實供述自己記憶中發生的事實,與事後查明的案件事實不一致,也屬於如實供述,同時,即便犯人對案件的定性看法不同,只要其所陳述的事實正確,也屬於如實供述。

二、對主動到案的要求

主動投案要求嫌疑人具有主動性和自願性。根據法律規定,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主動到案:

(1)主動向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公安機關等投案的;

(2)生病或受傷等情況下,委託其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

(3)犯罪行為還沒有被發現,因為形跡可疑被有關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在被通緝或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證實已經準備去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捕獲的;

(6)在親友的勸誡、陪同下投案的,或者親友報案後主動去投案的;

(7)犯罪後主動報警,留在現場沒有逃跑,在接受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犯罪行為的;

(8)明知他人報案,仍然在現場等待,在抓捕時沒有拒捕行為的;

(9)在司法機關尚未將自己列為犯罪嫌疑人,而進行一般性排查時主動交代自己犯罪行為的;

(10)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傳喚後,主動到案的;

(11)在因為其他違法行為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法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其他符合主動、自願投案的情形。

三、對於自首的犯罪人應分清不同情況區別處理

(一)犯罪以後自首的,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以後自首,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是因為自首反映出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有所減小,也使得司法機關能夠儘快審查與裁判。

據此,在對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量刑時,首先要根據不法與責任程度區分罪行輕重。如果犯罪較重,則應根據犯罪分子交待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具體情節,決定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二)犯罪以後自首的,只是“可以”從寬處罰,不是“應當”從寬處罰。因為有些犯罪的情節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如果在結局上從寬處罰,必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自首不以悔過自新為必要前提,因此,規定只是“可以”從寬處罰,能夠防止犯罪人惡意利用自首制度達到其不當目的。但是,“可以”是一種傾向性的立法規定,所以,只要沒有特殊原因,對自首就要從寬處罰。

(三)一人犯數罪時,犯罪人僅對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只是適用於其中自首的犯罪,對於沒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為由從寬處罰。

(四)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時,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適用於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適用於沒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閲讀了上文的內容後,大家應該清楚自首需要具備哪些構成條件了吧。根據規定,對待自首,不管是從輕還是減輕處罰,亦或是免除處罰,都是“可以”而非“應當”。這就代表着對於自首我國並非絕對會降低處罰,對於一些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即便兇手主動投案自首,也不會因此而減輕處罰。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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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具備 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