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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構成要件

單位自首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67條將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準自首。
1.一般自首的構成要件。一般自首,是指行為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構成一般自首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要件: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檢察、審判等辦案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辦案機關的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未被羣眾扭送時,主動將自己置於辦案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審查與裁判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可從投案時間、投案對象、投案方式、投案意願等方面加以認定。同時這裏的犯罪,包括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和既遂。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如實”的實質是既不縮小也不擴大自己的罪行,應最大限度地反映犯罪的主要事實。“罪行”指犯罪事實。所謂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實際情況的總和,包括犯罪的全部及其結果。
2.準自首的構成要件。構成準自首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要件:
(1)特定的主體。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定的罪行。即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為人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須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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