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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適用規則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

罰金適用規則包括哪些?

1、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單獨適用。

2、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並列,可供選擇適用。例如: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有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3、併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並處罰金。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裏,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4、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究竟是並處還是單處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節輕重確定。

上述四種不同的表述,規定了不同的罰金刑的適用對象。凡是將“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和“並處或單處罰金”作為法定刑的犯罪均是犯罪性質和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把“並處罰金”作為法定刑的犯罪大多是經濟犯罪、貪利性犯罪或處刑較重的犯罪。

基於此,對某一犯罪是否適用罰金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某一犯罪是否應單獨用罰金刑;其二,對某一犯罪是否應並處罰金刑。對某一犯罪是否應單獨適用罰金刑,主要依據犯罪人犯罪情節的輕重及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來確定,只有犯罪人的犯罪情節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情況下,才能單獨適用罰金刑。決定對犯罪人單獨適用罰金刑時,還應該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如果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大,單獨適用罰金刑很難達到制止犯罪、改造犯罪人的目的,所以對這類犯罪人不能單獨適用罰金刑。

綜上所述,罰金適用規則包括單科式、併科式、併科式、複合式四類,量定罰金刑時,會參考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不會導致量刑的不平等。一般根據犯罪分子的具體情節以及損害後果而定。除了罰金外,還有沒收財產等,與罰金存在着一定的聯繫與差異。


標籤:規則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