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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駕駛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妨害安全駕駛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妨害安全駕駛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徵表現為不特定性,這類犯罪對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事前往往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

2、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主要是乘客。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如,車輛上的售票員或者安保員也可能與駕駛人發生衝突。

3、客觀要件

行為人的行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如果行為人只是辱罵、輕微拉扯駕駛人或者輕微爭搶方向盤,並沒有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妨害安全駕駛,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妨害安全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必定會承擔刑事責任,但在認定犯罪時也會從主體、主觀、客體、客觀來進行確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讓犯罪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

標籤:駕駛 要件 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