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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與妨害安全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章駕駛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將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與妨害安全駕駛罪

《刑法修正案》將危險駕駛罪放在交通肇事罪中,列為交通肇事罪之一,其構成要件與交通肇事罪類似。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犯罪,客觀上是駕駛人存在醉酒駕駛、飈車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侵犯的法益仍然是交通運輸安全。

妨害安全駕駛罪是屬於選擇性的罪名,做出妨害駕駛的行為後,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妨害駕駛罪處罰,構成嚴重後果的,按交通肇事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危險駕駛罪和妨害安全駕駛罪存在明顯的不同,兩者的犯罪主體責任不同,危險駕駛罪主要針對駕駛員主體責任判定和處罰,妨害安全駕駛罪屬於選擇性罪名,通常對於妨礙其他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情況下,認定為妨礙安全駕駛罪進行處罰。

標籤:妨害 駕駛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