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判緩期執行?
一、什麼情況可以判緩期執行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有幾種
犯罪分子想要申請適用緩刑,除了具備相應的積極條件,還應具備法定的消極條件,即不能存在下列情形:
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2、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1)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3)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三、緩刑結束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要由人民法院來決定,也就是説,緩刑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並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因為緩刑犯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如果該犯原來有工作的還要回原單位繼續工作或者回到農村參加生產勞動,基層組織如街道、居委會或者村委會以及其所在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好緩刑犯。
因為這些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瞭解犯罪分子的實際表現,有利於對其進行考察教育。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於1年。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被緩刑的罪犯沒有再犯新罪也未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判緩刑是針對於犯罪情節比較輕,影響不大的案件才可以執行,一般在申請時就需要確定符合條件,緩刑就是屬於暫緩執行,只要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犯任何的罪行,那麼在緩刑期限完成之後就不會再執行原來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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