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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賣淫罪包括哪些構成要件

介紹賣淫罪包括哪些構成要件

一、介紹賣淫罪包括哪些構成要件

介紹賣淫罪構成要件包括以下要件:

1、侵犯的客體為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人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3、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4、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介紹賣淫是指在賣淫者與嫖客之間牽線搭橋,促使賣淫嫖娼行為得以順利進行。就介紹賣淫罪而言,介紹行為是否達到了定罪所需要的標準,主要取決於賣淫嫖娼雙方在接受行為人引薦、撮合之後,是否達成了賣淫嫖娼的一致意向。

司法實務中,無關是否發生性行為,只需證明介紹賣淫行為發生且符合定罪標準即可認定介紹賣淫罪。

二、組織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有什麼區別?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介紹賣淫罪在刑法中被歸入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社會秩序是其侵犯的客體,此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正常的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介紹賣淫罪設立的目的,並不在於懲罰賣淫嫖娼行為,而在於打擊居間介紹行為,以便斬斷滋生賣淫、嫖娼這種反社會道德行為的源頭,以期達到釜底抽薪的社會治理效果。

標籤:賣淫罪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