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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盜竊罪的四種行為包括什麼?

構成盜竊罪的四種行為包括什麼?

(一)、盜竊數額較大

1、數額較大的含義:修正前、後的數額較大,都指的是盜竊一次數額較大;至於對前後兩年之內仍在追訴期限之內的盜竊數額可以累計計算,也是以其這一次構成犯罪為前提。

另外,對於有情節嚴重情形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一般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而盜竊一次,不只包括事實上的一次,還包括法律評價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論上的徐行犯。

2、行犯:所謂徐行犯犯罪,是指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來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為,在特定的空間範圍、較短的時間範圍內,分數次來完成的犯罪。

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於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數次盜竊行為評價為法律上的一次盜竊行為,各次的數額就可以累計計算。

(二)、多次盜竊

多次盜竊,指兩年內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單獨構成犯罪但累計超過三次的盜竊。如果三次累計數額超過數額較大標準,若符合徐行犯特徵,按徐行犯處理--由於徐行犯法律評價為一次犯罪行為,事實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只以累計後的數額作為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確定基準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徵,按多次盜竊處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超過三次的次數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至於累計的數額,則不應再進行重複評價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不再包括入户盜竊、扒竊,也不包括攜帶凶器盜竊,因為三者一次行為即構成犯罪。

(三)、入户盜竊

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場所性特徵和功能性特徵。即: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户都涉嫌犯罪,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比如盜竊金額太少、少於200元,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攜帶凶器盜竊

此處的攜帶,應該嚴格理解為“隨身”攜帶;此處的兇器,應該嚴格理解為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

不符合管制刀具特徵的不應認定為兇器,因為,扒竊也是一次行為即構成犯罪。

(五)、扒竊

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扒竊是此次修正後比較難把握的一種盜竊行為,難就難在與治安管理處罰的區分。如果一次扒竊幾十元錢,是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只要是我國的犯罪行為人達到了盜竊罪的立案標準的,此時是會被判處刑罰的,但是如果盜竊財物後,積極額退贓退賠的,此時也是需要被處罰的,因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盜竊罪的實行行為成立,就是需要被處罰的。

標籤: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