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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藝作品名譽權

法律2.68W
文藝作品名譽權
文藝作品侵犯名譽權與否怎麼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第9問:“因文藝作品侵犯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答:“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者被告知明顯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權後,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