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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的罰是不是罰款?

一、認罪認罰的罰是不是罰款?

認罪認罰的罰是不是罰款?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

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二、如何保障被害人權益?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在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保護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試點方案強調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參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並將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否達成諒解協議作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保障被害人儘早獲得損害賠償和心理安撫,有效地減輕訴累,及時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被告人坦白自己的罪行,對法院的判處也沒有異議,法院可以斟酌從寬處理。然而,對於情節嚴重的和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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