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既遂判刑標準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既遂判刑標準
重大責任事故罪有兩個量刑檔次:
1、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罪的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註銷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3)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的;
(4)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採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6)安全事故發生後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7)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重大責任事故罪多見於建設工程領域,是較為常見多發的過失犯罪行為,不僅危及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也會造成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的重大損失。值得注意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往往伴隨着侵權與工亡的競合。實踐中,我們要嚴格把握危害生產安全犯罪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應將生產經營中違章違規的故意不加區別地視為對危害後果發生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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