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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知情不報是什麼罪名?

一、財務知情不報是什麼罪名?

財務知情不報是什麼罪名?

關於財務知情不報,需要分情況討論:

1、如果只是單純的與犯罪人、犯罪事實沒有關係的知情不報,不犯罪,也不違法。

2、如果採取積極地行為幫助犯罪嫌疑人逃脱或掩蓋犯罪事實等等,有可能會構成共犯,或包庇、窩藏罪等。

二、知情不報會構成包庇罪嗎?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知情不報一般不會構成包庇罪,知情不報和包庇罪之間有明顯的區別,包庇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知情不報只是一種客觀的行為狀態,是指知道存在犯罪行為,但不向司法機構舉報,讓其逃脱法律制裁的行為,而包庇罪是一種犯罪行為,不僅包括知情不報,還包括幫助犯罪嫌疑人提供隱蔽的地方、財產,幫助其逃脱法律的制裁,該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公民知道事情的真實情況,有義務向有關機構反應而沒有反應的行為,可以構成知情不報,但不構成包庇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包庇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包庇罪;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包庇罪論處。

如果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的情況下,不向公安機關報案,反而幫助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進行包庇的,就會構成窩藏、包庇罪,包庇行為雖然是自己沒有犯罪的,但是對於犯罪者的包庇就是構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