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能刑事和解嗎?
一、故意傷害能刑事和解嗎?
故意傷害能刑事和解。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故意傷害罪是屬於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但需要犯罪嫌疑人可能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二、達成刑事和解後可以反悔嗎
對於刑事案件,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經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刑事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按照協議履行。不過,有些人達成刑事和解後,覺得賠償數額過低,或者認為被告人承擔的法律責任過低,所以反悔。
首先,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後,因為是在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的,具有準司法效力。所以,通常是不允許反悔的,雙方要積極履行協議。
並且,實踐中對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行為會按以下處理:
1、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甚至逃避的,會被嚴肅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責任,具體會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
2、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協議情節嚴重的,會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拒不執行的刑事責任。
其次,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後,一方提出異議,經法院審查確認和解不具有自願性、合法性的,法院可以認定刑事和解協議無效。
不過,雙方簽訂刑事和解協議後,法院對以下內容會做審查:
1、審查執行和解協議是否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比如,雙方在和解協議中約定不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也不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涉及刑事部分,屬於公訴案件,即使被告人獲被害人諒解,法律上也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2、審查被執行人是否具備履行和解協議的條件,是否存在被執行人利用執行和解拖延執行逃避執行的可能。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故意傷害類型的犯罪行為是可以採取刑事和解的方式來進行一些處理的。刑事和解在當下的中國,主要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通過積極悔罪的表現,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可以達成和解,然後就可以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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