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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監外執行鑑定手續怎麼辦理?

一、強制監外執行鑑定手續怎麼辦理?

強制監外執行鑑定手續怎麼辦理?

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委託鑑定或者組織認定,並開具證明文件。參交付刑罰執行機關的罪犯,需要進行暫予監外執行情形鑑定或者認走且,由執行強制措施的公安機去者組織認定。

已交付刑罰執行機關的罪犯,需要進行暫予監外執行情形鑑定或者認定的,由刑罰執行機關委託鑑定或者組織認定。對確有嚴重疾病或者身體殘疾,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對罪犯進行病殘鑑定應當由刑罰執行機關或公安機關填寫《病殘鑑定委託書》,送指定醫院鑑定。

病殘鑑定由三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或者擔任三年以上主治醫師職稱的醫師共同作出,鑑定意見由鑑定人簽名,經醫院業務院長審籤後,加蓋醫院病殘鑑定專用章,並附有關病歷檔案。鑑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

二、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含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患有精神疾病,無服刑能力的;

3、患有各種惡性腫瘤,或者疾病不可逆轉,需要進行心、肺、肝、腎等重要臟器的四級手術以及國家衞生行政部門規定在三級甲等醫院的准入性手術治療的;

4、長期患有嚴重慢性疾病或者身體殘疾,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和本辦法(附件)規定的情形,已執行原判刑期(減過刑的,以減刑後的刑期為準)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中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實際服刑七年以上(不含減刑時間)的;

5、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6、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綜上所述,對於在監獄中服刑的罪犯,家屬如果提出監外執行申請,檢察院會委託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醫院對罪犯進行鑑定,明確身體狀況。鑑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人員進行,出具鑑定書。作為鑑定機構,嚴格把握鑑定程序,確保結果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