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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監外執行回家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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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監外執行回家需要什麼手續?

現如今,交通事故頻繁發生,因醉酒導致的不佔少數。我國法律對醉酒駕車這一行為有明確的規定,在刑法上定性為犯罪。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駕駛人有嚴重疾病需要及時就醫的,並且在沒有社會危害性的情況下,可以暫時允許監外執行。那麼醉駕監外執行回家需要什麼手續?現在小編就來解釋一下。

一、醉駕監外執行的定義

根據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處以拘役並處罰金。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如果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暫予監外執行。

二、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以上就是醉駕監外執行回家需要什麼手續的詳細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醉駕的監外執行非常的具有人性化,刑法雖然執法嚴厲,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還是會優先考慮當事人的權益。保外就醫也並不是罪犯有重大疾病就能執行的,還要考慮到罪犯的行為是否有社會危害性,並且有沒有自傷自殘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