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主觀故意表現方面在法律上的依據有哪些
一,銷售假藥主觀故意表現方面在法律上的依據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故意犯罪,即要求行為人明知系假藥而生產、銷售。在生產假藥犯罪中,行為人一般表現為直接故意,其主觀心態較為明顯。但在一些銷售假藥案件中,被告人拒不如實供述或者辯解其對所售藥品是否為假藥不知情,使主觀故意的判斷更加複雜,進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證據運用難、案件定性難的現象,直接影響到對銷售假藥犯罪的精準打擊。
第一,行為人是否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資質。如果行為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資質而銷售藥品,其主觀上至少有逃避職能部門監管的故意。
第二,是否知曉涉案假藥的成分、性質。如行為人明知其所銷售的假藥中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成分,或者所銷售藥品針對重大疾病治療,則行為人注意義務更高,因此也應當承擔更為不利的責任。
第三,進貨渠道是否正規,有無核實賣方提供的手續。認真核實賣方資質、手續,驗明藥品相關流通手續和重要標識,是藥品管理法律賦予藥品銷售者的基本義務,若行為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理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推定。
第四,藥品包裝是否規範,有無明顯質量問題。對一些藥品存在包裝或質量問題的,銷售者一般應當懷疑藥品的好壞或真偽,並因此提高了注意義務的要求。
第五,銷售渠道是否合法、正常。如有的藥店經營者將假藥祕密藏於與展示櫃台隔離的倉庫,即可推斷其對藥品真偽、質量存在的問題可能明知。
第六,銷售者的身份、文化程度、是否具有藥品相關專業知識等。第七,是否曾因銷售假藥被刑事、行政處罰等。當然,由於推定本身並非用證據證明事實,有可能出現錯誤,因此在適用時還要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阻卻明知推定的理由和證據。
銷售假藥的主觀故意表現需要有關部門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分析,從而促進自己的權益維護在有效的方式中把握機會,但是會存在爭議,假藥已經不僅是簡單的犯罪,直接的經濟效益的損失可以估量的,但是最為重要的是對於社會誠信體系的打擊,自己需要清楚。
-
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判刑規定是什麼?
一、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判刑規定是什麼?搶奪國家機關的證件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
-
使用誤收的假幣怎麼定性
一、使用誤收的假幣怎麼定性把假幣當做真幣誤收,後來並沒發現是假幣,在購物時當真幣繼續使用,因其主觀上沒有使用假幣的故意,因而不構成犯罪。但是,誤收假幣而後故意使用,其實質上仍是一種行使、使用的行為。對誤收假幣後故意使用的行為,除主觀惡性小、情節輕微、數額...
-
取保候審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如何處理
一、取保候審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發現保證人沒有履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義務,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保證人作出罰款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具體的義務如下:(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發現...
-
因前罪而構成本罪是否為累犯
一、因前罪而構成本罪是否為累犯認定累犯時,前罪和後罪需要獨立的,如果後罪是因為前罪而構成的,不屬於累犯,後罪屬於漏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