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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情節嚴重的法律依據

法律3.01W
銷售假藥情節嚴重的法律依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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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五)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司法機關根據檢驗結論,結合假藥標明的適應病症、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況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