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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案件中偵查辨認金條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盜竊案件中偵查辨認金條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一、盜竊案件中偵查辨認金條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盜竊案件中對金條的偵查辨認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盜竊案件偵查的證據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刑事案件偵查期間辨認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卣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盜竊金條涉嫌盜竊罪,在刑事案件中,只要能證明犯罪事實,不管是哪一類型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需要對盜竊的金條進行辨認,在受害人或者證人辨認的過程中,肯定要製作辨認筆錄,辨認筆錄是由辦案部門的工作人員記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