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定尋釁滋事罪拉架的羣眾可以作證人嗎
一、被定尋釁滋事罪拉架的羣眾可以作證人嗎?
被定尋釁滋事罪,拉架的羣眾可以作證人,根據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尋釁滋事的行為有哪些?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尋釁滋事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對於在尋釁滋事案件中拉架的羣眾來講,拉架的羣眾肯定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有作證的義務,且作證時需要向辦案部門如實陳述案件的實際情況,不能做假證,更不能陳述一些由自己主觀臆斷出來,不存在的事實,這樣做會擾亂辦案部門的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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