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緩期執行開除公職嗎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緩期執行開除公職嗎
2007年6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施行後被判處緩刑的人員(包括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給予開除處分。法律的適用有溯及既往原則,因此分四種情況進行處理。
第一種情況:
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施行前被判處緩刑期滿、仍安排在公務員崗位上工作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經考核符合公務員條件的,予以登記為公務員,待遇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不符合公務員條件的,予以調整到事業單位工作。
第二種情況:
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施行前被判處緩刑、公務員法施行後緩刑期滿的人員,以及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施行後至2007年6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施行前被判處緩刑的人員,沒有開除公職且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調整到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但須降低原任職務等級,同時降低薪級工資。
第三種情況:
2007年6月1日前被判處緩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繼續在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未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繼續在原單位工作,但是這類人員的崗位等級和薪資等級都應相應降低。
第四種情況:
2007年6月1日後,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開除處分;對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可不作開除處分,但須降低其崗位等級和薪資等級。
此外,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被判處緩刑,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繼續安排在原單位工作,其技術等級確定及工資待遇也應降低。
根據法律適用的溯及既往原則,單位工作人員可以不用開除公職。但在2007年6月1日的法規實行之後,明確規定予以開除公職處分。這是相較於普通公民而言,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嚴厲處罰。若還有疑問,小編建議登錄本站平台諮詢刑事方面的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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