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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退查是為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退查是為什麼

一、檢察院批捕後退查是為什麼

檢察院批捕,但又被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説明案件證據不足,影響法院審理,需要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1、被批捕之後案件還會退回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的。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7、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批捕需要什麼條件

1、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採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2、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但刑事案件發生以後,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處理偵查再遞交給檢察院來決定是否進行逮捕或者是是否能夠進行起訴,最後再由法院來進行審判,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的話,啊將會將案件退回公安局,需要繼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