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還是偵查階段麼?
批捕後就不是偵查階段了,已經屬於案件偵查終結階段,是可以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但是如果證據不足的情況,檢察院會退回到公安局進行補充偵查,所以批捕之後還可能是補充偵查階段。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
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序。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檢察院如果在審核批捕過程中,認為證據會讓公安機關對該案件進行補充偵查,而偵查是指在檢察院未進行批捕的時候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證據的蒐集,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是不需要進行補偵的,只有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的時候才會進行補充偵查。
檢察院批捕後還可以繼續偵查,逮捕的原因只是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確實已經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證據,但是並非就已經掌握了全部罪名的證據。故此為了防止在審查時,又發現其存在漏罪,故而需要繼續偵查,逮捕只是為了防止造成新的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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