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是什麼流程?
一、檢察院批捕是什麼流程?
檢察院批捕的流程是: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向檢察機關申請批捕、檢察機關審查批捕申請、檢察機關作出批捕決定、公安機關執行批捕程序。檢察院批捕時間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院批捕的規定:
1、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2、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3、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需要明確的是,批捕的申請是由公安機關提出的,而批捕的決定權則在檢察機關手中,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據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作出是否進行批捕的決定,檢察機關有權對不符合批捕條件的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在時機成熟後在執行批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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