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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搶劫罪和綁架的聯繫和區別是怎樣的?

一、敲詐勒索搶劫罪和綁架的聯繫和區別是怎樣的?

敲詐勒索搶劫罪和綁架的聯繫和區別是怎樣的?

綁架罪和搶劫罪所使用的暴力一般為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嚴重暴力,已達到使受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限於一般威脅,只是使受害人產生恐懼感和壓迫感。綁架罪是利用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對受害人生命、健康的擔憂,向該第三人索取財物,而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一般不指向受害人的家人

(一)敲詐勒索和綁架的相同點。

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手段明顯同點。敲詐勒索罪的手段是敲詐後勒索,綁架罪的手段是綁架後勒索。敲詐的關鍵在一個“詐”字。行為人並不真正實施暴力;綁架的關鍵是強制性,行為人的暴力性明顯。也即:

(1)綁架罪不但綁架了人質,而且實際控制了人質來威脅、要挾被勒索人;敲詐勒索罪的威脅、要挾並沒有實際控制任何人。

(2)綁架罪以殺害、傷害人質相威脅,因為人質已在手中控制,這種威脅隨時可能付諸實施,具有加害的現實性或緊迫性;敲詐勒索罪雖也有對受害人相威脅,但只是“詐”而已,其傷害受害人的現實性或緊迫感並不突出。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如果“詐”不成,真的實施了威脅的內容,如殺人等,就應定其它罪數罪併罰。而綁架罪真的撕了票,也是定綁架罪處死刑。

(二)敲詐勒索和綁架的不同點。

1、實現勒索的方式不同。

一般而言,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勒索人本人實施威脅或要挾方法(通常利用自己掌握的對受害人不利的所謂“把柄”),迫使其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而綁架罪,則是通過劫持被綁架人,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後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或者以給付錢財方恢復被綁架人自由為條件,威脅被綁架人的親友或者相關第三人給付財物。

可見,綁架罪的本質特徵,是以劫持被綁架人,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為前提,事後再向被綁架人的親友或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的(而且,犯罪行為人為了避免身份暴露通常採用祕密的方法,不會讓被綁架人與其親友或者相關第三人見面),且犯罪行為人是從被綁架人的親友或其他第三人處取得財物的,而非直接從被綁架人處取得財物,所採用的威脅手段,多是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屬於暴力威脅範疇,具有可立即付諸實施的現實性和急迫性。而敲詐勒索罪則不以綁架行為為前提,其威脅或要挾以及勒索命令的直接對象則多是同一人,即被勒索人,當然,有時也不排除將被害人的親友納入其中。

2、犯罪客體有一定的差異。

兩罪都是複雜客體,即都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但是,勒索型綁架罪雖然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但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雖然對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脅,但其主要侵犯的還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利。

正因為綁架罪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所以刑法將綁架罪歸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並以適用起點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且沒有勒索錢財數額大小的限制。而敲詐勒索罪主要是對被害人的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並未像綁架罪那樣嚴重威脅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將其歸屬於侵犯財產罪,處以比綁架罪輕得多的刑罰——起點刑為管制,最高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併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且以勒索財物的“數額較大”作為構成本罪的必備要件。

二、綁架罪怎樣判刑?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不管是敲詐勒索罪還是綁架罪,都是有可能轉化為搶劫罪的,二者都是嚴重危害到別人的生命安全健康,並且使別人無法反抗,但是綁架最通常是綁架了人質之後向和人質有關的第三方進行財務的索取,而敲詐勒索罪直接是針對本人,兩個罪名的判刑都是非常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