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監視居住的檢務督察的職責是什麼?
一、檢察院監視居住的檢務督察的職責是什麼?
檢務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察檢察機構、檢察人員執行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規定、決定情況;
(二)承擔司法責任追究和檢察官懲戒相關工作;
(三)承擔內部審計工作;
(四)承擔黨組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指導辦案廉政風險防控工作;
(六)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務督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可以列席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會議。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行使監視居住程序有什麼?
(一)監視居住的決定與交付執行。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
具體操作程序為:承辦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領導批准後,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狀況,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執行部門的名稱等內容,並向被監視居住人宣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還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通知書送達執行部門。
(二)監視居住的執行與期限。監視居住由公安機構執行。如果發現有違反應遵守的規定的,應及時報告監視居住決定部門,以便考慮是否變更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相比較,雖然其適用的範圍相同,但監視居住比取保候審更嚴厲。儘管監視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但不能因此而將被監視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檢務督查人員要具備良好的職業素養,對於監視居住的決定,可以由公安機構作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作出,是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實施起來是由公安機構執行的,如果案子涉及到國家安全方面的,應當由國安局來執行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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