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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法條規定轉移的條件是什麼?

一、公訴轉自訴法條規定轉移的條件是什麼?

公訴轉自訴法條規定轉移的條件是什麼?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公訴與自訴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區別:自訴是當事人自己提起的訴訟。公訴是檢察院依職權主動提起的訴訟。

自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訴訟。公訴的對稱。這類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的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前者指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等,後者指輕傷害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絕撫養罪等。

公訴:公訴案件是指由國家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控告權,指控被告人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對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這類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公訴案件一般要經過如下過程: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對認為構成犯罪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認為構成犯罪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通過法庭調查及控方與被告人及辯護人雙方的辯論,核實證據,查清事實,然後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是否有罪及罪名和量刑進行裁判。在以上過程中,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人民檢察院批准後,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視情況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公訴的案件轉換為自訴的案件需要滿足自訴的案件的受理條件才可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公訴案件要求對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這類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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