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辨認對象見過後還可以辨認嗎
一、辨認筆錄辨認對象見過後還可以辨認嗎
不可以,
在刑事案件中,會有很多的辨認筆錄,比如對作案工具的辨認,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對作案地點的辨認,這些辨認涉及到案件的定罪與量刑。
但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認筆錄屬於什麼證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認筆錄的證據是屬於鑑定意見類的證據,主要是鑑定筆錄是否屬於當事人書寫的,鑑定其真實性。
辨認筆錄本身就是法定證據種類的一種,即“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如果按照學理上證據分類的話,辨認筆錄就屬於言詞證據、直接證據、原始證據,證明力較強。
證據
1.定義: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意義: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3.種類: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鑑定意見、現場筆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電子數據等。
辨認筆錄也是屬於偵查審判案件的時候採用的一種普遍性的方式,對於偵破案件和確定犯罪人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的,因此在辨認筆錄的過程當中,需要嚴格遵守相關的程序,否則即使辨認了也是屬於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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