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遭受破壞,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種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行為人不謹慎,無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壞。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二、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區別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侵害的客體和對象相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
前者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構成犯罪既遂。
(2)主觀罪過不同。
前者是過失犯罪,後者是故意犯罪。
從行為人認識方面看,前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後者對其行為會造成的危害結果是明知的。從行為人態度看,前者對嚴重後果持否定態度,由於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出於疏忽大意,才發生了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後者對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不僅使交通設施本身價值遭受損失甚至報廢,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安全運行,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傾覆、毀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羣眾帶來巨大損失。因此,理應運用刑法武器懲治此種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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