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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幫信罪,初犯流水六十萬怎麼判

犯了幫信罪,初犯流水六十萬怎麼判

一、犯了幫信罪,初犯流水六十萬怎麼判

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幫信罪流水的犯罪金額達到六十萬的屬於犯罪情節嚴重的標準,但是需要確定是屬於犯罪資金。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其他罪行的按照較重的罪行進行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幫信罪涉案金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1、上游犯罪流水資金未達到20萬元的;

2、將犯罪資金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達到5萬元的;

3、上游犯罪活動違法所得達到1萬元以上的。

(1)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必須是上游犯罪活動金額。

在涉銀行卡“跑分”、洗錢案件中,行為人出借銀行賬户往來流水20萬至300萬這個區間較為常見,這些數字也遠遠超過了20萬的入罪門檻,但是,這麼多金額是否都屬於上游犯罪金額呢?不一定。因為即使銀行流水300萬元,也不一定構成犯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認定時,必須查清楚上游犯罪或者涉案流水是否屬於犯罪資金,只有查清楚屬於犯罪資金,才能作為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依據;如果不能確認屬於犯罪資金或者認定犯罪資金的證據存疑,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

根據上述列舉的內容,我們可以大膽得出結論,即使銀行流水有3000萬,但是若其中絕大部分為合法資金業務,或者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屬於刑事犯罪業務所產生的資金流水,且上游犯罪金額不超過20萬,由於尚未達到構罪門檻,律師可以作無罪辯護。

(2)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

為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網絡淫穢物品傳播以及其他網絡犯罪活動進行網絡推廣,其中有部分合法業務,部分構成犯罪,部分屬於行政違法。而證明提供5萬元資金均屬於犯罪資金的舉證責任仍然在司法機關,若5萬元廣告投放資金中,存在大部分屬於合法資金,或者資金混同,無法甄別哪部分屬於合法資金、哪部分屬於犯罪資金,根據疑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應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解釋,律師仍然可以作無罪辯護。

(3)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同理,該違法所得1萬元,需以確認上游犯罪活動為前提,如果上游犯罪僅是一般違法行為,比如賣淫、嫖娼,就很難認定屬於犯罪所得。雖然該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但是,我國刑法中並未將賣淫、嫖娼行為入刑,因此,該行為仍然可以作無罪辯護。

三、被幫助的對象尚未到案,幫信行為人會被判刑嗎?

1、被幫助的對象尚未到案,幫信行為人不一定會被判刑。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2、幫信罪並沒有將幫助犯正犯化,只是對特定的幫助犯規定了量刑規則。

(1)為他人犯罪提供互聯網技術支持的行為依然是幫助行為,其成立犯罪以正犯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為為前提。

(2)教唆他人實施上述幫助行為的,不成立教唆犯,僅成立幫助犯;單純幫助他人實施幫助行為,而沒有對正犯結果起作用的,就不受處罰。

(3)對於實施本款行為構成本罪的行為人不得依照刑法總則第27條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只能直接按照《刑法》第287條之二第一款的法定刑處罰。基於同樣的理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設立,並不意味着,《刑法》對幫助犯採取了獨立性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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