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什麼嫌疑人批捕要抄家
一、一般什麼嫌疑人批捕要抄家
不一定抄家所謂檢察院抄家不規範,應當叫做搜查。搜查是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的搜索和檢查。搜查必須立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地方,必須經過檢察長批准。
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公安機關的搜查證,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人民檢察院的搜查證,要由檢察長簽發。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現在對犯罪嫌疑人”立案以後“就可以進行搜查(俗稱為”抄家“)。搜查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偵查措施,只要開具《搜查證》,有見證人,在搜查過程中未損壞任何物品,如果需要扣押物品,開具《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這就是合法的。
二、公安機關申請檢察院批捕的程序是什麼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三、批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被批捕之後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批捕也是有法定的時間,如果執法機關或者是人員有超期批捕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國家申請賠償,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會由國家財政局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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