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環境行政處罰類型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類型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類型,是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二、環境行政處罰與環境行政處分的區別
1.制裁的對象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環境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環境行政主體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2.採取的形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責令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等;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
3.行為的性質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係為基礎;環境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前提。
4.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依據的是有關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行政處分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如《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條例》等。
5.救濟途徑不同。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環境行政相對人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於環境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申訴。
環境行政處罰類型是需要由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環境違法的行政處罰,就是由政府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來實施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行政處罰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如造成嚴重危害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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