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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可以不起訴嗎?

可以。

故意傷害罪可以不起訴嗎?

1、法定不起訴,這種情形可以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衞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後,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裏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着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於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並不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故意傷害罪可以按照實際的情況決定是否起訴,如果證據不充分,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酌定不起訴的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衞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