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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主體如何規定?

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體。本罪主體沒有國別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論是中國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區的居民)還是外國人,也不論是邊境地區的居民還是內地來過境地區的居民,均可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主體如何規定?

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既可以是一人、兩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為人自己。

行為人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時,也必然偷越了國(邊)境,但其行為應被主行為吸收,不再構成的偷越國(邊)境罪,而應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行為人如在組織後又運送被組織的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重罰而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治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非法,是指違反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法規,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入境出境管理法》、批准公安部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對非法越境去台人員的處理意見》等等。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運送了符合條件的出入境人員,就不構成本罪。另外,雖然違反了有關法規,而以不正當的方式運送了不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運送,是指以車、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帶領、將越境的違法犯罪分子偷運送出或接入國(邊)境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圖偷越國(邊)境而仍決意予以運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運送其出入國(邊)境的,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出於營利、迷戀女色、礙於情面、迫於威脅等等,但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以單位名義或者單位形式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體,沒有國別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人,也不論是邊境地區的居民還是內地來過境地區的居民,均可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標籤:主體 國境 偷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