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偷越國境罪構成要件如何認定
一、組織偷越國境罪構成要件如何認定
客體要件,客觀方面,主體要件和主觀方面,共同組成了非法組織偷越國境罪的具體構成,這項罪名侵犯的是國家邊境管理的正常秩序,實施犯罪的是一般主體,需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採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觀目的是要將他人非法送出或引進國(邊)境。主觀上不一定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
二、偷越國境罪的主觀要件有什麼?
本罪在主觀方向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明知是國(邊)境線卻仍決意偷越的。如果行為人不明確或不知道是國(邊)境界,而誤出或誤入的,不能構成本罪。
實施本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違反了紀律,為了逃避處分;有的是犯了罪,為逃避刑事處罰;有的是為了走私販毒等。不同的動機可以作為處罰情節考慮,但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對一般居民為了探親訪友、趕集、過境耕種或出國謀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可按我國出入境管理法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三、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標準有什麼?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偵查:
(1)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2)實施違法行為後偷越國(邊)境的;
(3)在偷越國(邊)境時對熱潮人員施以暴力、威脅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惡劣影響的;
(5)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逃避刑罰偷越國(邊)境的;
(2)以走私/販毒等犯罪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非法組織偷越國境罪的具體構成包括四個方面,超越國境罪的主觀要件是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行為,如果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不構成此罪。實施該罪的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主要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的管理,規定,非法出入境,犯該罪被立案之後,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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