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如何確定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符合《刑法》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將會確定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於搞經濟開發項目、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專款專用的行為,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為。挪用的對象必須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等七項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則不能構成本罪。
須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標準是什麼
第一部分就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一般標準予以產生,本部分從其他角度對此問題進一步介紹如下:
1、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首先要明確哪些屬於特定款物:
本罪侵犯的對象,即特定款物,只能是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於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費,又包括臨時調撥的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國家募捐的救災、救濟款物。
(1)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救災款應重點用於災情嚴重地區自力無法克服生活困難的災民,不得平均分配和發放。
(2)搶險、防汛款用於購買搶險、防汛的物資、通訊器材、設備和其他有關開支。
(3)優撫款主要用於烈屬、烈軍的親屬、殘廢軍人等的撫卹、生活補助,以及療養、安置等。
(4)救濟款主要用於農村中由集體供給、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五保户、貧困户的生活救濟;城鎮居民中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和無固定職業、無固定收入的貧困户的生活救濟;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散居歸僑、外僑以及其他人員的生活困難救濟等。
為了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方面的需要,國家臨時調撥、募捐或者用上述專款購置的食品、被服、藥品、器材設備以及其他物資,也屬於作為本罪對象的特定專用物資。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專用款物,如教育經費,也不能構成本罪。
2、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核心在客觀方面的認定,即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其中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
(1)挪用的撫卹事業費系殘廢撫卹費、烈軍的親屬生活補助費。
(2)挪用的救濟費系孤老殘幼社會救濟費、無生活來源的散居歸僑、外僑及其他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兒童福利院經費。
(3)挪用的救災款是自然災害救災款。
(4)挪用的救災物資,系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生活必需品。
(5)挪用的款物數額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屢教不改的。
(7)挪用特定款物用於揮霍浪費和高消費性開支的。
(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挪用特定的款物,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是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的,畢竟這種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到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方面的制度,而且這種行為是會導致國家或者是其他的公民利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害的,因此需要對此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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