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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兒童判什麼罪名合理?

強姦兒童判什麼罪名合理?

一、強姦兒童判什麼罪名合理?

涉嫌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慾望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由此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建議凡具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三)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通過網絡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

二、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慾望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等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這種情況會構成猥褻兒童罪,這項罪名侵犯的客體是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權,侵犯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慾望為目的違法犯罪行為,犯罪的主體屬於一般主體,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能夠承擔刑事責任。

標籤:強姦 罪名 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