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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正確填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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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所在地正確填法是什麼?

户口所在地正確填法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户口所在地是每位新生嬰兒出生時由父母登記所在的地方,在填寫户口所在地是需要我們按照户口本上的地址所在地填寫

1、户籍所在地是指居民户口簿登記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户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2、由於就業,搬遷,升學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時會形成居住地址,如未發生户口遷移等,户籍所在地將不變。

3、户籍所在地,按照户口登記管理條例,公民填寫户籍所在地,應該填寫到户籍管理機關所在地,即城市户口的應該填省市(縣)區;農村户口的應該填某某省某某縣鄉。一般在填寫户籍所在地時,只填寫到縣就可以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四條户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户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户發給一本户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發給户口簿。 户口登記簿和户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户口,不發遷移證件。

綜上所述,户口所在地正確填法就是身份證上的地址,户口所在地必須把省、市、縣(區)、鎮、村、門牌號全部寫上。我國合法公民在户口本上所登記的地方基本型式是需要填寫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的。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