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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判20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行為可以減刑嗎

敲詐勒索罪判20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行為可以減刑嗎
敲詐勒索罪判20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行為可以減刑嗎

一、敲詐勒索罪判20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行為可以減刑嗎?

敲詐勒索罪判20年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服刑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根據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構成敲詐勒索罪存在哪些情形可以監外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三、敲詐勒索罪的判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綜上所述,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來講,除了有立功表現,服刑期間認真的接受教育改造,或者有悔改表現的,都有減刑的機會。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為敲詐勒索被判處了20年有期徒刑,説明敲詐勒索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犯罪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