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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算強姦罪,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什麼樣算強姦罪,構成條件是什麼?

什麼樣算強姦罪,構成條件是什麼?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少女和成年婦女。男性不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2、客觀要件

(1)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因此,女子也可以構成強姦罪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姦淫目的,而是以性以外的行為滿足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姦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等其他罪名論處。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痴呆的人而與之性的人,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包括讓其寫“自願發生性行為“之類的保證書等),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作期間同意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構成強姦罪;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願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綜上所述,強姦罪屬於非常惡劣的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實施強姦,是要求主客觀都統一的情況下構成犯罪,如果強姦得逞了,那麼強姦罪就既遂了,對行為人進行依法刑事處罰,當事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標籤: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