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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賭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賭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賭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一般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二、怎樣認定賭博罪:

1、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前提條件;

2、構成賭博罪必須符合三種情況之一: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

值得注意的是,“聚眾賭博”有特定的含義,並非所有的“聚眾”賭博都屬於此類。根據我國司法解釋,“聚眾賭博”的情形主要有: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此外,關於“開設賭場”的行為,我國司法解釋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應構成“開設賭場罪”,而不構成賭博罪。這無疑是對於近年來新興的網絡賭博的一個嚴重打擊,也是立法跟上時代發展的體現。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有賭博行為並不一定就是構成賭博罪,如果不入罪,也不意味着這種行為是值得提倡的。由此,我國有相應地行政法規與之銜接。賭博行為嚴重但不構成犯罪的,往往會進行行政處罰

在認定是否構成賭博罪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規定的立案標準,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那麼就不能按照賭博犯罪來進行處罰。另外,還要注意,針對那種開設賭場的行為,無論是在現實中開賭場還是在互聯網中開設,其實都是有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