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緩刑和死緩有何不同
一、我國緩刑和死緩有何不同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定;死緩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二、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哪個更重
簡單來説,死緩肯定要比無期重,無論是在刑罰處罰效果上、實際執行刑期的長度上,還是在減刑、假釋等具體條件上,死緩都要比無期重且嚴格。
1)從刑罰的效果上來説,死緩比無期重
死緩的刑罰程度僅次於死刑立即執行,對一些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嚴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分子,在慎用死刑、嚴格執行死刑的政策下,判處死緩。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質上、社會影響上要輕於死緩。
(2)在實際執行的刑期上,死緩比無期長
如果死緩被減為無期徒刑,死緩與無期徒刑在字面上是一樣的,但要看實際執行刑期的長短;如果死緩減為無期徒刑並判處終身監禁的,死緩要比無期重;如果死緩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無期徒刑可能要比死緩重,但也要看實際執行的刑期長短。
1.無期在關押4年後可減刑,死緩在關押6年後才可能被減刑
一般而言被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的犯罪分子符合條件的,均可辦理減刑與假釋。
其中,被判處無期的,符合減刑條件的也要在關押4年後才能減刑,死緩減為無期的也是一樣。但死緩有2年考驗期,也就是説死緩其實要在監獄關押6年後,才可能被減刑。
2.死緩罪犯可能被同時限制減刑,無期徒刑一般不會被限制減刑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的,不得假釋。
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2年緩期考驗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能少於25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3.無期徒刑減刑後的刑期要比死緩減刑後的刑期短
符合減刑條件的,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無期可以減為23年有期徒刑,死緩減為25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無期可以減為22年以上23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緩可以減為24年6個月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無期可以減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緩可以減為24年以上24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且無期和死緩在減為有期徒刑後均可以再減刑,減刑幅度比照有期徒刑的減刑規定,且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4.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比死緩的短
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經過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5年,考驗期2年、先行羈押的時間均不包括在內。也就是説死緩罪犯最少會在監獄關押17年,這還不包括在審判過程中在看守所的羈押時間。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經過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3年,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生效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予折抵。如果算上在審理過程中在看守所的羈押時間,實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要長於13年。
我國有這麼多不同的處罰方式,能夠讓不同類別的犯罪分子都能夠得到相應的懲罰,或者説得到相應的改造,從而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為自己曾經的行為買單,接受不同的改造與教育後努力成為對社會有益的人,這才是法律對犯罪分子進行量刑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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