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者監外執行可以出縣區嗎
一、犯罪者監外執行可以出縣區嗎
不可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暫予監外執行人員要定期向實行社區矯正中心的司法所報告,到外地打工應當提前提出書面申請,司法所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
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這類人員如遇到相關的特殊原因,需要到其他地方進行生活的,需要得到我國司法部門的認可。我國的司法機關如沒有批覆的,相關人員不得離開這類地點。犯罪人員應積極的配合我國的司法機關的調查,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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